《讀山海經·其十》關於“同物”的理解

關於“同物既無慮,化去不複悔”一句,有的認為,上句言生時,下句言死後,“同物”言同為有生命之物,指精衛、刑天之原形,“化去”言物化,指精衛、刑天死而化為異物。然而這樣理解,未必符合作者的原意。《說文解字》雲:“物,萬物也。牛為大物,天地之數起於牽牛,故從牛。”可見物為天地萬物之意,而精衛化去為鳥,刑天化去為“以乳為目,以臍為口,操幹戚以舞”,二者雖則化為了異物,但實際上與生前並沒有區別,都有著自己的意誌,都是天地所生的有靈之物,都同歸於自然大道。所謂的生死、化與不化,都不能改變“同物”的本質。因而,既然同樣是“物”,隻不過形態有所不同,那麽便沒有什麽可以憂慮的,那麽化去也就沒有任何的悔恨了。“物”不僅僅是指精衛與刑天本來的形態而言的,“同物既無慮”與“化去不複悔”兩句是因果的關係。作這樣的理解,詩文更能表達出一種道生萬物而萬物一同的意義,更能理解“化去不複悔”的原因,可能更符合作者的原意。

原文《讀山海經·其十》

[魏晉] 陶淵明

精衛銜微木,將以填滄海。
刑天舞幹戚,猛誌固常在。
同物既無慮,化去不複悔。
徒設在昔心,良辰詎可待。(辰 一作:晨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