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送薛存義序》譯文及注釋

譯文
河東人薛存義將要啟程,我準備把肉放在盤子裏,把酒斟滿酒杯,追趕進而送到江邊,請他喝,請他吃,並且告訴說:“凡是在地方上做官的人,你知道地方官的職責嗎?(他們是)老百姓的仆役,並不是來役使老百姓的。凡是靠土地生活的人,拿出田畝收入的十分一來雇傭官吏,目的是讓官吏為自己主持公道。現在自己做官的接受了老百姓的俸祿卻不認真給他們辦事,普天之下到處都是。哪裏隻是不認真?而且還要貪汙、敲詐等行徑。假若雇一個幹活的人在家裏,接受了你的報酬,不認真替你幹活,而且還盜竊你的財物,那麽你必然很惱怒進而趕走、處罰他。現在的官吏大多是像這樣的,而百姓卻不敢盡情地把憤怒發泄出來並責罰他們,這是為什麽呢?情勢不同啊。地位情況不同而道理一樣,對我們的老百姓該怎麽辦?有明於事理的人,能不惶恐並敬畏嗎?”

薛存義代理零陵縣令兩年了。每天很早便起床工作,晚上還在考慮問題,辛勤用力而耗費心血,打官司的都得到公平處理,繳納賦稅的都均衡合理,老的少的都沒有內懷欺詐或外露憎惡的,他的行為的確沒有白拿俸祿了,他知道惶恐和敬畏也明白無誤。

我低賤並且被貶謫。不能在官員的評議中參與什麽評議,在他臨行的時候,因此,贈給酒肉而再加上這些贈言。

注釋
(1)河東:今山西省永濟縣。
(2)將行:將要離開(零陵)。
(3)柳子:作者柳宗元自稱。
(4)載肉於俎(zǔ):把肉放在器物裏。載:承。俎:古代放肉的器物。
(5)崇酒於觴(shāng):在酒杯裏倒滿了酒。崇:充實,充滿,這裏作動詞用。
(6)滸(hǔ):水邊。
(7)飲(yìn)食(sì)之:請他喝,請他吃。給……吃,喝
(8)凡吏於土者:所有在地方上做官的人。吏,做官,作動詞用。
(9)若知其職乎:你知道他們的職責嗎?若:你。其:指代“凡吏於土者”。
(10)民之役:百姓的仆役。役,仆役,作名詞。
(11)役民:奴役人民,驅使人民。役:奴役,作動詞用。
(12)凡民之食於土者:所有依靠土地生活的人。定語“食於土者”後置,中心詞為“民”,倒裝句式。
(13)出其十一傭乎吏:拿出他收入的十分之一來雇傭官吏。意思是:人民給官府納賦稅,官吏的俸祿就從賦稅中出。
(14)使司平於我也:讓官吏給我們百姓辦事。司:官吏。平:治理。我:指代“民”、百姓。
(15)我受其直:我(官吏)接受了他們(百姓)的報酬。我:指代“吏”。直:同“值”,指官吏所得的俸祿。
(16)怠其事者:不認真給他們辦事的。怠:懈怠。輕忽。其:指代人民。
(17)豈惟怠之:還不僅僅是玩忽職守。豈:語氣助詞,難道。唯:隻。之:指代“其事”,即“民之事”。
(18)盜之;竊取百姓錢財,盜:指貪汙和敲詐勒索。之:指代人民。
(19)向使傭一夫於家:假若你家裏雇傭一個仆人。向使:假若。
(20)黜(chù)罰:責罰、逐出。黜,就官吏而言,是降職或罷免的意思。這裏是指主黜仆,可解釋為“逐出”。
(21)肆:爆發出來,表示出來。
(22)勢不同也:官與民的關係,情勢不同於主與仆的關係。意思是:人民沒有辦法黜罰官吏。
(23)如吾民何:對於老百姓能怎麽樣呢?如……何,文言固定格式,把……怎麽樣。
(24)達於理者:通達事理的人。

原文《送薛存義序》

[唐代] 柳宗元

河東薛存義將行,柳子載肉於俎,崇酒於觴,追而送之江滸,飲食之。且告曰:“凡吏於土者,若知其職乎?蓋民之役,非以役民而已也。凡民之食於土者,出其什一傭乎吏,使司平於我也。今我受其直,怠其事者,天下皆然。豈惟怠之,又從而盜之。向使傭一夫於家,受若值,怠若事,又盜若貨器,則必甚怒而黜罰之矣。以今天下多類此,而民莫敢肆其怒與黜罰者,何哉?勢不同也。勢不同而理同,如吾民何?有達於理者,得不恐而畏乎!”

存義假令零陵二年矣。早作而夜思,勤力而勞心;訟者平,賦者均,老弱無懷詐暴憎。其為不虛取直也的矣,其知恐而畏也審矣。

吾賤且辱,不得與考績幽明之說;於其往也,故賞以酒肉而重之以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