譯文一
信義可以在君子中施行,而種種刑罰則在小人中施行。判刑列入死刑的人,是罪大惡極的,又是小人中特別壞的人。寧願為正義而死,不願意苟且貪生,而視死如歸,這在君子中也是很難做到的。在唐太宗即位後第六年時,把判處死刑的犯人三百餘人登記在冊,放他們回家,約定好到期自動回來接受死刑。這是君子都難以做到的事,而希望小人中最壞的人能做到自然更難。到了規定的時間,那些囚犯自動回來而沒有延誤。這是君子難以做到的,而小人卻很容易地做到了。這難道近於人情嗎?
有人說:罪大惡極,確實是小人了;如果對他們采取恩德感化的手段,就可以使他們變為君子。恩德感化愈深入人心,人的轉變速度就愈快,有過這樣的事。我說:唐太宗之所以這樣做,就是為了得到這種名聲。可是怎麽會知道他在放回囚犯時,沒有料到他們一定會回來希望可以赦免自己的死罪,所以才放回他們呢?又怎麽會知道那些被放回的囚犯,沒有料到他們自動回來就一定會被赦免自己的死罪,這才又回來呢?料想到囚犯一定會回來這才放他們回家,這是唐太宗從上麵窺測到下麵囚犯的內心想法;料想到一定會被赦免死罪這才回來,這是下麵的囚犯在窺測上麵的皇帝的內心想法。我從中看到的是上下互相窺測對方的內心想法才形成了這種名聲,哪裏還有皇帝采取恩德感化的辦法和囚犯遵守信義的事呢?不然的話,唐太宗在全國施行恩德感化的辦法,到這時已經六年了,卻不能讓小人不犯極惡大罪,隻憑一天的恩德感化,就能使囚犯視死如歸,而且堅守信義。這是一種說不通的觀點啊!
那麽應該怎麽去做才可以呢?我說:對放回家去而又回來的囚犯,殺了他而不能赦免。然後再放出一批囚犯,他們又回來了,這樣才可以知道是被恩德感化所致。然而這必定是不可能的事。如果對放出的囚犯在他們回來後就赦免了死罪,可以偶爾做一次。如果總是這樣去做,那麽殺人犯都不會被處死。這可以作為國家的常法嗎?不能作為國家的常法。這難道能說是聖人之法嗎?所以說,堯、舜、三王治理國家,必定以合乎人情為標準,不以標新立異為高明,不能違背情理來博取自己的名譽。
譯文二
對君子講信義,對小人施刑罰。刑罰定成死罪,是罪惡到了頂點,這又是小人中最厲害的了。寧可為了信義而死,不願苟且偷生,把死看得象回家一般,這又是君子中特別難以辦到的。當唐太宗貞觀六年的時候,選取犯死罪的囚犯三百多人,釋放了讓他們回家,並約定時間叫他們自動回來接受死刑;這是用君子難以做到的事,希望最壞的小人一定做到。那些囚犯到了期限,終於自己回來,竟沒有一個失約的:這是君子難於做到的事,小人卻輕而易舉的做到了。這難道是近於人情的麽。
有人說:"罪大惡極,的確是小人了;但是等到對他施加恩德,就可以使他變成君子。因為恩德進入人心很深,能很快改變人們的氣質,所以出現了象這樣的情況。"我說:"唐太宗之所以這樣做,正是為了求得這種聲譽啊。這樣看來,哪裏知道放囚犯回去,不是預料他們一定再回來以希望赦免,所以才釋放他們呢又哪裏知道被釋放回來的囚犯,不是預料自動回來一定能夠赦免,所以才再回來的呢料想囚犯一定回來才釋放他們,這是上麵揣摩下麵的情意;料想上麵一定赦免他們才再回來,這是下麵揣摩上麵的心思。我隻見上麵和下麵互相揣摩來造成這種聲譽,哪裏有什麽布施恩德和懂得信義呢如果不是這樣,那麽唐太宗向天下布施恩德,到這時已經六年了,還不能使小人不做罪大惡極的事;然而一天的恩德,卻能使他們視死如歸,保存信義,這又是講不通的理論啊。"
既然這樣,那麽怎樣做才好呢?我說:"釋放了回來的,把他們殺掉而不赦免;然後再釋放一批,他們又回來了,這樣才能知道是布施恩德所造成的。然而這是一定不會有的事啊。至於釋放了能夠自動回來再加以赦免,隻能夠偶然試一試罷了;如果屢次這樣做,那麽殺人犯就都不會死了,這能夠作為天下經常的法律麽不能作為經常的法律,難道是聖人的法律麽因此,堯,舜和三王治理天下,一定根據人情,不標新立異來顯示高尚,不違背人情來求取名譽。
注釋
①唐太宗之六年:632年(唐太宗貞觀六年)。唐太宗是我國曆史上有一定作為的皇帝,他在位年間,國勢強大,社會較安定,史稱“貞觀之治”。
②大辟:死刑。辟,法。刑法。大辟意為最重的刑罰。
③意:估計。
④賊:用作動詞,竊,私下行動,引申為窺測。
⑤三王:指夏禹、商湯、周文王和周武王。他們都是儒家崇拜的古代的明君。